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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8, 2024 3:24:04 GMT
联邦政府通过第设立司法财政风险监测和监测委员会是正确的,其主要职能是提出措施,改善与监测欧盟、其当局和基金会的司法财政风险的宏观进程相关的治理。事实上,这样的措施很重要,应该为整个联邦而不仅仅是在联邦层面采取。 斯帕卡《财政责任法》(LRF)已要求《预算指导法每年提出财政风险附件,必须通过该附件评估或有负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账户的风险。事实证明,这份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联邦一级准备的附件经常被忽视,正如最近令人遗憾的法院命令事件所表明的那样。两项宪法修正案对于联邦法院命令的支付是必要的,因此,根据格德斯部长(他没有阅读上述附件)的说法,面对预期的连任和支出上限,威胁公共账户的流星将被删除。这些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滚雪球效应,这种效应将在未来几年内显现出来。 事实证明,支出上限已经死了,被第 126 号宪法修正案第 9 条扼杀了,该修正案以一种法律上奇怪的方式,在补充法获得批准后就决定废除支出上限,而补充法必须在今年 8 月之前提出, “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政策体系,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稳定”(第六条)。 事实上,人们可能会怀疑法院命令是否会被定性为费用或债务。 财政责任法》第 30 条第 7 款规定,如果在预算执行期间未支付这些费用,则这些费用将成为合并债务的一部分。事实证明,在此之前,法院命令可以被定性为浮动债务,即期限少于12个月的债务,这一概念还包括其他项目(第4,320/64号法律第92条和第第 115 条第 1 款)。因此,它们不会影响支出上限,但联邦政府当时的选择不同。 随着支出上限的降低,司法财政风险监测和监察委员会必须发挥的作用得到加强。采用一些类似的机制(需要对 手机号码列表 非银行债务进行例行监控)对于各州和市政府也非常重要。毕竟,类似的情况在各国政府中都会出现,而公共债务本质上是被核算为政府对金融部门的债务,这是一种还原论的观点。 事实上,公共债务比银行债务大得多。除了法院命令之外,还有一些例子不言而喻。即使有承诺保证付款,所有政府都欠公司因已履行和未付款的合同而欠下的债务——如果不是因为各州和市政府在每年年底任意取消承诺的习惯,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解释的那样。 毕竟,公共实体并不会因为其领导人的使命结束而结束。 重要的是,这个联邦委员会的运作很重要,因为财政部、计划和预算部以及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负责人出席了该委员会,并主持了该委员会的工作。 最近提出的联邦委员会倡议同样重要,尽管其职能仍然有些模糊。最理想的是落实财政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财政管理委员会,明确职能,已经花了20多年的时间。 政府确定债务目标是正确的。公共支出缺乏措施。 毕竟,仅仅看收入是不够的,其中所提出的措施是有争议的(例如,在 Carf 中,无论是重新引入质量投票,还是提升申诉权限),此外税收改革的前景非常阴暗。 正如国会所决定的,我们寻求的是采用“可持续的财政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宏观经济稳定”(EC 126,第 6 条),这意味着收入、支出和债务之间存在适当的相关性。影响。部长们之间争论的焦点围绕着以下讨论:征收 CSLL 的要求是否来自裁决,或者是否追溯至 2007 年,当时最高法院认为征收缴款符合宪法。 由于未能设定一个时间框架,即调整裁决的效果,我毫不怀疑地指出,合议庭的裁决结果明显违反了既判力,以实现“ ex tunc ”最终和不可上诉裁决的时间效果“与 CSLL 要求相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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